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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支持我市外贸企业渡过难关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0-02-22 13:07 阅读:179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的具体部署,为切实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各类外贸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外贸企业稳业务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帮扶企业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并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积极帮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重点外贸企业列入全国或浙江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相关金融机构要及时运用专项再贷款给予信贷支持,尽快恢复生产运营。相应贷款按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

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支持。鼓励市内银行法人机构提供50亿元外贸专项优惠贷款额度,对有市场、有订单的重点外贸企业给予重点保障。进出口银行对出现暂时性困难的重点外贸企业提供25亿元的贷款;支持进出口银行与我市相关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中小商业银行合作开展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额度为5亿元。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对2020430日前到期的小微外贸企业贷款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3个月。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适当延长追偿时限、取消或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担保费。

三、充分发挥“甬贸贷”融资风险专项资金作用。进一步简化中小微外贸企业“甬贸贷”项下贷款申请流程,加快资金到位,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资金投放力度。

四、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加大对出口前订单和防疫物资进口的风险保障力度,对企业投保出口前信用保险以及企业受政府委托进口防疫物资的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给予政策扶持。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政策覆盖面,降低政府统保平台保险费率,降费幅度不低于20%

五、加快保险理赔服务效率。要求相关保险机构加快理赔,开通受疫情影响相关案件的“理赔绿色通道”,鼓励企业通过信保通、邮件等无纸化方式报损或索赔,适度放宽理赔标准,对受疫情影响的案件,定损核赔时间缩短到2个月以内。发挥信用保险对外贸风险分析预判优势,发布疫情期间海外风险信息提示,帮助企业提前规避风险。

六、安全有序组织复工。实行复工企业清单化管理,根据外贸企业订单情况和自身条件,指导帮助外贸企业尽快复工。对合同订单量大、履行时间紧迫的重点出口企业,在落实复工的具体操作中,各区县(市)要予以优先安排。对经核准复工的企业要加强物资调配,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确保物流运输畅通和运能保障,优化进出口各环节服务。

七、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发挥我市对外贸易预警点和市级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平台作用,以网上培训、在线答疑等方式,为我市外贸企业提供涉外商事法律咨询服务。在政府相关部门涉外商事法律专家团和顾问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各方面专业法律机构力量,做好法律援助。市贸促会等单位要积极帮助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交货造成合同违约的外贸企业,加快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鼓励和支持外贸企业通过协商调解、商事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八、加大稳岗就业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外贸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外贸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统筹加强外贸企业参展政策。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重点展会展位费,因疫情被迫放弃参展且无法全额退回已支付的展位费的,其无法退回的展位费视同参展,按现行政策继续给予支持。鼓励各区县(市)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发生的展位费和其他费用在核实相关证据后,适当给予补助,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十、发挥跨境电商优势开拓国际市场。积极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扩大母婴用品、食品、保健品等产品进口,保障民生消费品市场供应。鼓励传统外贸企业和生产型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应用,推动数字化营销,多渠道开拓多元化市场。

十一、加强通关便利化协调。对于疫情防控、恢复生产必需的各类物资进口以及列入省市复工名录的重点外贸企业产品出口,协调海关、税务、外汇、机场、港口、交通等口岸部门和运输沿途各相关地区政府,及时疏通物流运输瓶颈,提供通关、放行、结算、税务便利。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便利疫情防控相关外汇业务办理。

十二、提供便捷出口退(免)税服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备案或者开具相关证明,需提供纸质证明及资料的,采取邮寄送达或延后提供;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本意见施行期限自2020122日起至2020630日止。意见中相关条款在其他政策文件中已有明确施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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