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扶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
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优先支持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与疫情防控用品和装备生产的中小微企业。
二
帮扶措施
(一)减免企业税费
对税收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二)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和其它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三)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区国资中心、区人社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给予政策性工资补助
对积极配合防疫要求,主动劝返湖北等疫情严重省份和相关疫情较重地区籍人员返甬复工且仍发放工资的企业,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五)加大企业降本减负。
加快实施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按省市要求下调,期限3个月。(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各级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优先保障其本年度到期贷款的续贷需求,融资贷款到期的,应给予合理宽限期,推行无还本续贷服务。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小额贷款公司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进一步简化程序、享受优惠费率。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给予贷款支持的银行和公司,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期限3个月。(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
(七)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八)缓缴下浮社会保险费
对我区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因受疫情影响面临临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生产经营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九)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对我区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展位费视同实际参展给予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镇海海关)
(十)强化政务服务保障
大力推广“不见面”审批,引导涉企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全力推进线上咨询、线上审批、线上出件的办理模式。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成立服务专班。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镇海遵照执行。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