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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26条惠企措施

时间:2020-02-22 13:12 阅读:1280

为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我县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保障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县出台26条惠企措施。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01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

纳税人因疫情原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02延缓税费缴纳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无需缴纳滞纳金,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03加大增值税退免

20201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规定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4加大租金减免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含政府持有的小微企业园、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人才公寓等)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免收3个月;受疫情影响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免收3个月特许经营收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为抗击疫情而关闭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体)、酒店给予租赁费用30%、不超过去年同期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的财政补贴,最高50万元。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05降低用能成本

减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服务(旅游)、文体娱乐等行业企业的用能负担,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用水、管输气到户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疫情防控期间,确未生产或复工的两部制电价企业,根据企业申请按实际停产时间减免基本电费。

 

06加大涉农补助

给予规模养殖出栏家禽每羽2元补助,原订单收购冷储企业按每羽1元补助,单个企业或合作社最高补助15万元。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渔船,继续享受油补政策。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银行贷款且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收购茶青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给予3%的贷款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单户贷款额度控制在50300万元;对县内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新购置制茶设备的财政补助由原来的30%提高到50%

 

07缓解履约压力

对政府投资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企业延误的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疫情影响实际,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二、加强就业稳岗支持

08加大企业稳岗补助

设立2000万元的稳岗专项资金,对为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留岗留薪”的企业予以补助,按照企业上报名册和社保大数据比对符合条件人数,按照永嘉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予以企业一次性补助。

 

09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10加大返工路费补贴

企业复工后,鼓励更多外地务工人员来永就业,企业出资包车接员工返永的,以“你来永嘉,我出路费”的模式按政府、企业2:1比例共同分担解决。

 

11加大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补助

组织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

 

12保障员工利益

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因疫情不能上班的员工,允许企业与员工协商工资额度和发放方式。

 

三、加大金融信贷帮扶

 

13加强信贷保障

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卫生防疫、医药及设备生产供应、科研攻关、建筑施工、物资运输等领域的应急资金需求,开通绿色通道、预留专项信贷规模,并在放款定价方面给予优惠。支持相关银行积极向总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重点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的信贷保障力度。增加再贷款再贴现5000万元以上,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向防疫防控领域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企业“白名单”,给予“白名单”企业信用增信。

 

14降低融资成本

在省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实体企业贷款利息。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延期还款服务等,不得抽贷、压贷、断贷。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归还到期贷款的,要视情做出妥善安排,设定合理宽限时间(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和“三农”,担保费率在原基础上下降20%以上,平均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内。

 

15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

对于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无法如期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的,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优先予以支持。

 

16给予相关银保机构损失补偿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县级财政给予单笔实际损失30%、不超过240万元的风险补偿;承担风险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享受实际承担的单笔贷款本金损失20%、不超过60万元的风险补偿。

 

17加大融资担保补助

疫情防控期间,我县小微企业贷款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30%的县级财政补助;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25%的县级财政补助;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且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25%的县级财政补助。

 

 

四、优化市场拓展服务

 

18完善商事服务功能

实时更新出口目的国针对PHEIC的政策信息,及时协助市贸促会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

 

19加大参展补助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展会,无法退款或不能延至下届参展的,属县级及以上政府支持的《2020年度重点国际性展会目录》的展会和企业自行参加的一般性国际性展会,按照参展标准进行补助。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对于已支付参展旅费且不能退费的企业人员费用,按照每家企业不多于2人、不高于实际支付旅费50%进行补贴。

 

20加大出口保费补助

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五、进一步强化对抗击疫情工作的保障

 

21开辟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所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等建设改造项目,开辟“特事特办、即报即办”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22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的补助力度

支持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单位实施技术改造提高防治能力和生产能力,积极帮助项目争取投资补助等政策支持。以“绿色立项”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技术和防护用品的科研项目攻关,每项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3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直接从事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的企业扩大产能的技改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3加大对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的补贴

企业因生产、营销政府指定防疫产品造成亏损的,由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因制造疫情防控产品过程中出现的原材料、工资上涨,上涨部分经认定后由政府全额给予补贴;对于因产能扩大可能出现的产品过剩,由政府收储、统一兜底。

 

24提高生活物资保供能力

对企业按照政府要求,组织蔬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保障供应,造成经营亏损的,由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财政给予补贴。

 

25加强医废处置

为加快处置因疫情产生的特殊垃圾,对确有困难的环保耗材类供应企业、医废处置单位、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等公用事业设施企业,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26鼓励公益性捐赠

企业、商会、侨团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疫情防控工作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可以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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