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降低要素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二、减免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应纳房产税额10%的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减免企业房租。对租用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在已有优惠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享受自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扶持。对在疫情期间为租用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于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降低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八大行业的基准费率均下调0.1%。(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八、加强信贷投放。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正常企业,应稳贷增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归还到期贷款的,银行机构要视情作出妥善安排,设定合理宽限时间,予以展期还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产品,减轻企业还贷压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行瑞安市支行、银保监瑞安监管组)
九、拓展担保方式。对使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融资且注册地在瑞安的企业给予的保费补贴在原有30%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行瑞安市支行、银保监瑞安监管组)
十、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重点支持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行瑞安市支行、银保监瑞安监管组)
十一、提升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金融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行瑞安市支行、银保监瑞安监管组)
十二、支持外贸流通。提高保险覆盖面,疫情防控期间做到应保尽保,企业出口信用保费资助比例提高到8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上述政策意见执行的具体工作,由各责任单位承担。对于不按要求开展防疫工作、未经政府核准同意擅自开复工的企业或相关责任人,一律不纳入当年各类先进评选候选名单,直接将企业列入本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名单和失信企业名单,并取消当年所有涉企优惠政策的享受资格。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本政策执行过程中上级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