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加大对企业的要素成本支持
(一)降低企业要素使用成本。除用电价格、管道天然气价格执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用水价格、液化天然气(LNG)价格均下浮10%,期限3个月。对2019年公布的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评价结果为C类的企业,暂停执行用水、用电、信贷等反向倒逼差别化政策。(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水务集团、国网供电公司仙居分公司)
(二)减免企业房租及延长企业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包括国有主体开发的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电商园、文创园等各类载体内用房)的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企业土地国有出让合同建设期延长3个月。(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国资工作中心、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
02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三)加大信贷支持。保障开复工企业资金需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有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行为的,严肃追究该机构责任。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近期有贷款到期的企业,提前沟通联系,充分运用无还本续贷、合理延期贷款、循环贷、年审制等创新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转贷。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去年,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增速,还款方式创新贷款占比进一步提高。(责任单位:人行仙居支行、县政府金融工作中心、台州银保监分局仙居办事处)
(四)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扩大减费让利幅度,主动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服务收费,帮助民营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全县贷款利率要比去年进一步下降,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进一步加大惠企减负力度。(责任单位:人行仙居支行、县政府金融工作中心、台州银保监分局仙居办事处)
(五)优化金融服务。持续开展金融“三服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网络、电话等线上服务方式,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各保险公司要开辟保险服务“绿色通道”,启动特案预赔服务,形成线上办保、线上定损、线上理赔等全流程保险服务模式,进一步提高理赔效率。(责任单位:人行仙居支行、县政府金融工作中心、台州银保监分局仙居办事处)
(六)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力度。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实行“防疫保”阶段性专项扶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审批,免收当期担保费,并加大对新增首贷户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归还贷款的担保企业,加强与贷款银行协商,给予合理宽限期。(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工作中心、人行仙居支行、县科技局)
03加大对企业的税费支持
(七)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影响打破企业生产投资计划导致的损失,落实在税费前进行适当的税基冲销政策,以减轻企业财务负担。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降低会费标准,给予会员企业服务支持。积极争取返还旅行社旅游质保金。加快企业出口退税进度。(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民政局、县工商联、县文广旅体局)
(八)支持企业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九)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5%)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具体办法根据上级要求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
(十)支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3个月,缓缴期间不缴纳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十一)加大就业招聘和培训扶持力度。推动线下招聘活动转向线上,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为企业免费提供网上招聘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十二)加强财政专项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粮油肉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工和储备的骨干企业,因采购价格、物流、人工费用上涨、损耗等因素,企业经营困难的,视实际情况给予政府性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供销社)
(十三)扶持农业生产。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的种养殖主体给予补助。对疫情期间收储加工粮油、蔬菜、肉禽蛋奶、水产品等本地农产品的涉农主体给予财政贴息扶持。(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04加大对企业的外贸出口支持
(十四)积极协助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县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县贸促会、县商务局)
(十五)减免企业检验检疫费用。检验检疫部门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疫处理和检测项目等费用,由财政给予支持,减轻外贸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台州海关仙居办事处)
(十六)降低企业出口成本。提高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疫情期间出口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保费90%的补助。对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取消境内外参展的,给予标准展位损失费50%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05优化政务服务
(十七)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加快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经规定程序审批后,可按一定比例预拨,按实结算。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八)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积极开展“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开辟绿色通道,建立一事一议机制,保障企业有序经营。(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深改办、县政府办事大厅管委会)
本意见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到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三个月止。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