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用工影响,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研究,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开通“就业大巴车”。政府统一组织专车、专列,包车费用由属地政府全额负责。
二、给予企业包车补助。对企业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回市外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70%的补助,有条件的区、县(市)可以全额补助。
三、给予自行来绍员工交通补助。员工自行来绍就业,按省内市外200元/人、华东地区500元/人、其他地区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四、实行企业招工奖励。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 一级响应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同期每新增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企业。
五、实行中介机构招工奖励。市内外人力资源机构为我市引进职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超过3个月的,引进50人及以上,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在人力资源丰富地区设立的“劳务协助站”,按照输送人力资源数量,给予相应工作补助。
六、实行“健康码+白名单”机制。员工来绍前,以企业为单位落实好健康码申请工作,实行白名单管理,员工凭健康码“绿码”或通行证在绍自由通行。
七、统筹解决员工过渡性住宿困难。区、县(市)建设的过渡性集中宿舍区,用于统筹解决企业无住(租)房员工的住宿困难。
八、支持企业落实防疫措施。集中来绍员工途中和企业复工后的防疫工作,由所在地卫生健康和经信等部门负责。加强防疫物资的统筹保障,全力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按要求落实好防疫措施的企业,如员工出现新冠肺炎感染病例的,相应的医治费用和人员隔离费用,由所在地政府全额补助。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所有非公企业,在我市已经承接在建项目的外地企业参照适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一级响应解除后3个月止。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绍兴遵照执行。
绍兴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