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以“两个维护”的高度自觉、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的初心使命,坚决服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牢牢把握“四对关系”、坚决打赢“五场战役”、严格落实“八大机制”,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坚定不移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妥有序打好经济发展总体战,以确定性的工作主动应对不确定的形势,以超常规的举措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冲击,以高质量的经济发展保障疫情防控的彻底胜利,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合力建设更高水平“创新之区、品质之城”。
二、全力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1. 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实行驻企督导员制度,按照有限有序、分期分批、精准精细、闭环管理的原则,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大数据分析研判,建立企业复工管理系统,做好返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复工企业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安全环保管理员及时到岗,鼓励采取“点对点”包车等方式,实施全程管控,确保安全。切实保障生产资料运输及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供应。
2. 加大就业招聘和培训扶持力度。推动就业招聘活动由线下转向线上,开展网络招聘“双免”专项活动,疫情期间所有开复工企业、求职者均可在政府所属的人才、就业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
3. 缓缴社会保险费和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4. 对重点防疫应急相关企业补贴支持。春节假期开始至2月9日24时前,经当地政府批准复工的重点防疫应急物资生产和配套企业,企业支付给员工工资等报酬超日常报酬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力推进企业降本减负
5. 降低企业要素成本。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用水、物流等成本,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停工高压企业容量电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办电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及服务业用水价格、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将现行的货车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ETC货车,实施时长3个月。将使用ETC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9.5折优惠幅度扩大到8.5折,实施时长3个月。将现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从10个指定收费站扩大到全省高速路网,统一按6.5折收取。
6. 减免或延期缴纳税款。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和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7. 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鼓励非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为承租的企业及团队减免房租,给予减免租金的70%补助,最长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如纳税有困难的,可享受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8. 落实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全力加大财政支持
9. 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政专项支持。全区安排不少于2亿元财政资金用于防疫工作专项支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有关贴息等各项财政政策支持。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生产的,由财政予以新购设备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协助政府进口防疫物资的外贸企业,每进口10万美元物资奖励1万元人民币。
10. 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优先予以政策扶持,扶持金额为自我区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金额和第2、第3个月房租免收金额的一半,每个小微企业园区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 扶持农牧业生产。从2020年区级财政安排的农林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出150万专项用于因疫情和市场保供需要的农牧业生产。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的种养殖企业(基地)给予补助。对疫情期间收储加工蔬菜、家禽、水产品等本地农产品的涉农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对生产粮油、蔬菜、畜禽、水产等保供企业(基地)实行奖励。
12. 扶持商贸服务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专项补助,其中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物流配送业、零售业,根据企业当年1-4月纳税营收同上年同比减少额,分别按3%、2%和1%予以补助。对限额以下商贸、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按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区留存部分额度,政府给予2个月补贴。
13. 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在区级财政核定的2020年旅游发展专项经费中,切出10%专项补助疫情损失较重的旅游相关企业,对星级酒店、等级民宿、旅行社、涉及门票销售或经营的2A级以上景区和“四季鲜果之旅”星级采摘基地,按照评定等级(星级),参考较去年经营收入同比下降数额等情况,给予补助。对游客招徕、开通直通车、会务经济等方面,完善奖励政策,提高奖励标准。
14. 加大对物业企业扶持力度。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政府可按照在管住宅面积每平方米0.2元的标准给予2个月补助(由业主委员会自治的参照执行)。
15. 加快财政资金兑现。对2019年度涉企扶持政策,各政策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快政策结算节奏,原则上在3月底前完成结算兑现(竞争性政策兑现项目可适当延后,涉及企业综合评价的应用2018年度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对2020年度品牌创建、荣誉获得、专利技术、新产品等政策奖励明确的项目,即时兑现;对政策明确、奖励补助额度基本确定的,但由于资料提供暂时困难等因素未能即时兑现的项目,可按80%进行预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兑现。实施不见面电子资料审核,对企业提供申报资料暂时有困难的,按“容缺受理”的服务理念,允许企业资料后续补全。
16. 增加欠薪应急周转金。增加欠薪应急周转金额度至3000万元,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五、全力加大金融支持
17.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新增财政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用于金融专项奖励,全年新增社会融资总额250亿元,其中新增贷款100亿元以上,对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超出该机构绍兴市平均增幅部分给予专项奖励,并与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挂钩。安排5亿元信贷资金支持防疫、生活保障等重要物资生产运输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积极争取5亿元央行再贷款,支持涉农、小微企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原则上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对“一级响应”期间到期的企业贷款实行无还本续贷,其他银行机构无还本续贷比例不小于50%,续贷期不低于1期。出资1亿元组建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发展前景好、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给予优惠。
18. 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防疫重点企业贷款、“绿色通道”贷款、无还本续贷贷款给予金融机构贴息和风险补偿。对金融机构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对中小微企业再给予优惠的,按两个月实际下浮部分给予一定奖励。发挥好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充分发挥企业互助基金作用,互助基金资本扩充至2亿元(新增资金期限暂定为1年),降低准入门槛、简化操作流程,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转贷费用减半收取。
19.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深化“融资畅通工程”,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信贷、汇兑、发债等金融服务开通“绿色通道”,信贷总额不低于30亿元,贷款利率不高于LPR+50个基点。保险业金融机构对疫情期间出险的理赔客户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时效,确保理赔率达到100%。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有关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惠全面的保险服务,保费在2019年同期费率基础上下浮10%。
六、全力畅通经济循环
20. 提振消费信心。合理安排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营业时间,方便居民采购,无正当理由不得关闭。着力提振居民消费,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深化“放心消费在上虞”行动,促进养老、家政、健康、文旅、农村消费等扩容提质。
21. 加大外贸出口支持。给予境内外展会参展企业费用补助,列入年度重点支持目录的境内外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给予100%展位费补助;重点支持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50%展位费补助。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出口小微企业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22. 着力补齐产业链打通供应链。健全产供体系,统筹推进重点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复工复产,系统解决原材料供应、上下游协作、物流畅通等问题。结合疫情防控,聚焦产业链短板弱项,加快发展医用防护物资、诊疗检测等行业,完善物资储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加强跨区域协作,推进产业链全链条恢复正常生产。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平台企业等作用,引导企业加强互助共济,共渡难关。
23. 着力畅通物流。严格按照“一断三不断”原则落实防控工作,对持有专用通行证的车辆不得拦截,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出行车辆通达。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合理消费需求。
七、全力创新经济业态模式
24. 大力发展新商业模式。支持企业加大网上销售、更好拓展市场,确保生活保供类电商企业正常运行。支持商贸企业利用APP、小程序等方式维护和拓展客户,特别是利用电子商务开展日常生活必需品销售,发展“线上下单、无接触配送”模式。开展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
25. 支持科技型企业。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临床诊治等领域,建立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紧急立项机制。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服务的,创新券的抵用比例由50%提高至100%。
26. 定向扶持文化创意企业。从区级财政核定的2020年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切出1000万元用于定向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创企业。
八、全力扩大有效投资
27. 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找准疫情防控中的短板和不足,加大项目谋划力度,调整政府性投资计划,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扩大投资规模。紧密对接国家、省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的方向和政策,加快谋划推出一批涉及公共卫生、防灾减灾、老旧小区改造等重大项目,确保如期完成全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28. 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坚持“五个一”重大项目推进机制,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快“三个一批”项目建设,确保民间项目投资、交通运输投资、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均增长10%以上,省市县长项目落地率达到100%,全力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长。
29. 强化要素保障。用足用好上级支持投资政策,努力解决资金、土地、能源等指标要素制约问题。对2020年6月底前可开工的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项目,积极争取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政府债券。深入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四未一低”土地消化利用,盘活闲置厂房30万平方米、存量土地1000亩。
九、全力优化政府服务
30. 深入开展“三服务”。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与深化“三服务”“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制定深化“三服务”实施意见,完善“常态服务,现场解难”工作机制,帮助和支持企业树立信心、共渡难关,以更大力度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原材料供应、物流、融资等各方面困难。发挥企业白名单制度、驻企督导员制度效能,督促企业开足马力生产,保障全产业链正常运行。
31. 开通绿色审批通道。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评、能评等审批事项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出具批文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辟优先审批、限时办结、费用减免的绿色通道。大力推进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80天”改革,完善投资项目在线3.0平台功能,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32. 深化便利办税措施。进一步扩大邮寄发票对象,确保疫情期间企业对发票的需求,在疫情期间临时扩大邮寄发票对象范围,由原来的A、B类企业扩大到C、D类企业。进一步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缩短退税周期,对符合出口退(免)税办理条件的企业,在疫情解除之前,审核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
33. 依法保护企业疫情期间的民商事诉讼权益。正确认定时效中止事由,确保企业诉权不因疫情蔓延而受影响;妥善审理因疫情导致的履行合同纠纷,确因疫情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的,综合考虑疫情因素妥善确定违约责任;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不得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物资或与生产防疫物资相关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坚定各类企业的市场信心。
34. 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实施免费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组织全区律师事务所与未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开展结对服务,实施“点对点”服务模式;搭建企业管理者和结对律所为主体的“企业e服务微信群”,为结对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成立疫情防控公益律师服务团,免费为因疫情无法正常按时开工或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免费为企业提供对涉及疫情紧急物资等方面的公证证明。
35. 激励全社会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区委、区政府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尤其是医护人员等一线防控人员,给予及时表彰、奖励。支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其他间接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企业,以及稳岗就业、慈善捐助、减免租金等企业,予以相关政策激励。
本意见明确的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中央和省、市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