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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的政策意见》

时间:2020-02-22 13:25 阅读:17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金华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保持企业信贷形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涉及疫情影响为由提高担保企业授信门槛、附加担保条件或压减贷款规模,强行改变企业贷款形态,确保2020年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保持企业原有贷款担保方式,确保信贷总量稳定。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加快和扩大贷款市场利率(LPR)运用,对疫情期间新增贷款实行利率优惠政策,按不少于最新LPR下降幅度定价。金融机构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对企业再给予优惠的,政府按两个月实际下浮部分的50%额度给予奖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设立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转贷通”转贷等方式,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202021日至331日期间,“转贷通”项目实行全覆盖(除消费类贷款),不受起点金额限制;全部减免“应急周转金”“转贷通”费用及利息。

 

三、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全力向上级行争取企业普惠和减费让利政策,增加对疫情防控用品生产企业的流动性贷款,参照永康农商银行“九专”(即:疫情期间对所有企业存量贷款实行在原有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一律下调50个基点的专项利率,专列信贷指标,专设信贷产品,专设审批绿色通道,专项转贷服务优惠政策,专项贴心服务,专项还款政策,专项免责政策,专项客户关怀)金融服务政策,助力企业共渡疫情难关。

 

四、免收企业担保费用

 

市政策性担保有限公司取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反担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费。对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

 

五、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加快实施新的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工业用电、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于疫情期间无法缴费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在疫情结束后补缴各项费用。

 

六、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视实际情况给予第1个月租金减免,第2、第3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七、保障防疫物资采供

 

自启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以来,因民生保障和疫情防控物资保供需要,民营企业参照国家标准支付的加班工资,给予全额补助,时间暂定一个月。对紧急购置疫情防控生产设备的企业,超出疫情一级响应前市场采购价的部分,按50%给予补助。

 

八、支持“菜篮子”生产

 

鼓励种植户利用轮休水稻田、毛芋地套种应急蔬菜,每个镇(街道、区)新增30亩以上,全市新增蔬菜播种面积500亩以上。经镇(街道、区)和主管部门认定,311日前单户新增连片种植5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2020123日前正常投保的,产品主要销售我市的经批准保留的规模养殖场,给予一次性补助一个保险周期额度的个人自负农业政策性保险费用。

 

九、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企业没有条件隔离员工的,由政府统一组织集中隔离点集中隔离。确因复工需要,事先经市政府批准的,企业实施包车接回市域外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视情对过路费、油费(按车辆标准油耗)给予50%补助。

 

十、保障返永务工群体权益

 

非疫情重点地区务工人员返永后,严格执行居家隔离期间,企业对其支付薪酬的,参照我市失业金标准给予企业相应补助(根据核定人数,按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金额);为疫情重点地区骨干员工(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及高级工以上人员)“留薪留岗”的,可根据核定人数按上年度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十一、强化商事证明服务

 

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提供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免收证明开具手续费。

 

十二、减少企业参展损失

 

对于受疫情影响,已支付展位费用却未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企业,仍按照永委发〔20188号文件精神,以参展的标准进行补助。

 

十三、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对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实际支付保费的补助比例由45%提高至50%,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50万元。

 

十四、其他事项

 

本政策意见有效期为202021日至2020331日,视疫情情况可顺延。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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