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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支持企业用工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0-02-22 13:26 阅读:2270

一、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

 

2.基本条件

在申请补贴年度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市区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2019年市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81%(国家或省有关政策调整执行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3)未发生偷逃、欠税(费)行为。

 

3.办理程序

发布通知:市就业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和受理申请通告;

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填报《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今年因疫情特殊情况,可采用网络、邮寄等方式灵活申请;

部门联审: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公示及拨付:审核结果在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4.牵头单位及处室

市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QQ邮箱地址:5577401@qq.com ;市本级企业稳岗补贴QQ工作群:811576474 

联系电话:30862703085020

 

二、社保费返还政策

 

1.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

 

2.基本条件

按上级统一口径执行。

 

3.办理程序

发布通知:市人力社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发布通知或受理申请通告;

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填报《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申请表》。今年因疫情情况特殊,可采用网络、邮寄等方式灵活申请;

部门联审: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公示及拨付:审核结果在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4.牵头单位及处室

市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QQ邮箱地址:5577401@qq.com ;市本级企业稳岗补贴QQ工作群:811576474

联系电话:30862703085020

 

 

三、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1.政策内容

对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3 个月。

 

2.基本条件

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3.办理程序

发布通知:税务部门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等渠道发布政策公告。

企业申请:缴费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完成社会保险费申报后,在征期内将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中全部费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路径: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税务部门审核。

申请延期缴纳社保费提供材料如下:

1)《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办理表》(必报);

2)缴费单位申请延期缴纳社保费报告(说明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情况)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4)应付职工工资支出预算。

税务部门审核完成后,将缓缴企业名单及相关单位信息发送人社、医保、财政、经信部门。人社、医保、财政确保缓缴期内职工的相关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4.社保费缓缴期内相关社保待遇办理

1)企业养老保险退休申报及待遇发放:鼓励无职工档案人员登录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手机APP申报办理退休,有职工档案且档案不保存在当地人力社保系统的,鼓励待疫情解除后申报。缓缴期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退休核准并支付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不受影响。因疫情期间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补发自退休次月起的养老金。

2)工伤保险核定申报及待遇报销:疫情期间发生工伤的,鼓励用人单位登录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220.191.237.164:8081/volans/logonDialog_qzcs.jsp)进行网上核定申报,或电话报备后待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报送工伤申请材料。缓缴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认定工伤后相关待遇报销鼓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录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手机APP申报办理或待疫情解除后至窗口办理。缓缴期内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3)医疗、生育待遇报销:疫情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符合报销及刷卡条件的,参保群众可以正常刷卡结算。因各种情况未联网结算或者不能刷卡结算的(如职工生育类待遇),符合报销条件的,鼓励参保人员通过登录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手机APP申报网上申报,邮寄寄送申报,或者待疫情解除后报送。缓缴期内发生的符合报销条件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按规定可正常享受相关待遇。

 

5.承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80256273055282);

市人力社保局(社保处:30816393086613;社保中心待遇科:3079610(养老)、3079086(工伤);征缴转移科:3073662);

市医保局(参保征缴科:3079036;待遇科:3079648);

市财政局(社保处:3022205)。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

在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清单范围内,经规范培训后,按规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高级技师(一级)5500元,技师(二级)4500元,高级工(三级)3000元,中级工(四级)1500元、初级工(五级)10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实际培训费用低于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

 

2.基本条件

在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清单范围内,经规范培训后,按规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下同)的,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

 

3.办理程序

培训开班前3天报送《衢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审核(备案)表》(附师资情况、课程安排表和学员花名册),经核准后开班;培训结束后,申请对象按个人申请、企业申请、培训机构代申请三种方式提供相应材料。个人赴市外(含注册地在市外的网络教学)培训鉴定的,在外出培训前报《关于请求赴外地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函》,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培训补贴。

 

4.牵头单位及处室

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郑欢;联系电话:308174018057007662

 

(二)岗前(转岗)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

对岗前(转岗)培训给予每人300元补贴,同一企业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岗前(转岗)培训。

 

2.基本条件

岗前培训对象是指企业新招用员工,自招用6个月内开展岗前适应性培训的人员。转岗培训对象是指企业员工中因生产需求调整到新的岗位开展的转岗培训人员。培训员工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经不少于3天的岗前(转岗)适应性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同一企业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岗前(转岗)培训。

 

3.办理程序

申请对象办班7天前报送《衢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审核(备案)表》(附师资情况、课程安排表和学员花名册),经核准后开班;办班结束后,申请对象填写《衢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名单汇总表、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

 

4.牵头单位及处室

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郑欢;联系电话:308174018057007662

 

(三)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

职工学徒按每人每年不高于8000元的标准补贴,低于8000元的,按实补贴。职工学徒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学徒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支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支付。学生学徒补贴金额一般可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3000元。学生学徒培养期限为1年。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的,不予补贴。

 

2.基本条件

与我市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学徒);与企业签订一年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的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实习学生。

 

3.办理程序

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与培训机构确定合作协议,并填写《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一式两份)后报送失业保险费缴纳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备案。审核备案同意后,企业或培训机构提前1个月,将开办学徒培训班的备案材料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学徒名册、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职工学徒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学生学徒的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复印件)等。学徒培训期间,企业或培训机构应上传不同日期的培训视频资料(不少于10次),人力社保部门应不定期对学徒培训情况进行监管。

学徒培训期满后,由企业和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和企业共同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向备案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对培训的学徒进行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职工学徒培养结束后,企业提供以下材料申领补贴资金: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开户银行账户等凭证材料。

学生学徒培养结束后,企业提供以下材料申领补贴资金: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全部津贴凭证、与实习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企业开户银行账户等凭证材料。

 

4.牵头单位及处室

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郑欢;联系电话:308174018057007662

 

(四)项目制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

在项目制培训目录清单范围内,按照项目计划开展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原则上每人每课时25元补助,每人最多补助1000元。

 

2.基本条件

在项目制培训目录清单范围内,按照项目计划开展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3.办理程序

对列入项目制培训目录清单内的培训项目,企业或培训机构办班7天前报送《衢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审批(备案)表》(附师资情况、课程安排表和学员花名册),经核准后开班;办班结束后,申请对象提供《衢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名单汇总表、学员签到表、企业或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视频。

 

4.牵头单位及处室

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郑欢;联系电话:308174018057007662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

在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清单(含特种作业培训)范围内,参加培训并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新证培训补贴最高500元,复审培训补贴最高200元。

 

2.基本条件

在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清单(含特种作业培训)范围内,参加培训并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3.办理程序

培训机构办班7天前报送《衢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审批(备案)表》(附师资情况、课程安排表和学员花名册),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开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提供《衢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和《特种作业证书汇总表》。行业主管部门将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汇总表导入衢州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

 

4.牵头单位及处室

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郑欢;联系电话:308174018057007662

 

(六)创业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

有创业意愿的重点培训对象、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给予每人1000元补贴。

 

2.基本条件

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办理程序

申请对象办班7天前报送《办班申请表》(附师资情况和课程安排表),经核准后开班;培训过程中,经办人员实地核查;办班结束后,申请对象填写《衢州市职业创业培训、技能鉴定费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衢州市职业创业培训、技能鉴定(考核)名册》、学员签到表、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代申请协议。

 

4.牵头单位及处室

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郑欢;联系电话:308174018057007662

 

(七)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

 

1.政策内容

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的中标方,按中标价格,研修培训班费用按照每人不超过2万元标准控制。

 

2.基本条件

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的中标方。

 

3.办理程序

每年征集高技能领军人才研修培训项目需求,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

 

4.牵头单位及处室

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郑欢;联系电话:308174018057007662

 

(八)企业岗位练兵补助

 

1.政策内容

对企业举办列入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每个竞赛工种给予1万元的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

 

2.基本条件

参与企业岗位练兵单项工种的职工应不少于10人,企业制订赛前培训计划,对参与岗位练兵的职工进行赛前培训指导。

 

3.办理程序

企业开展竞赛前10天报送《衢州市企业岗位练兵备案表》(附练兵竞赛方案、赛前培训方案和参赛人员名单),经同意后开展竞赛,竞赛结束后,申请对象提供《衢州市企业岗位练兵补助资金申请单》。

 

4.牵头单位及处室

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郑欢;联系电话:308174018057007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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