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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法院《关于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时间:2020-02-22 13:27 阅读:166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积极主动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经济健康运行和社会大局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01加大疫情防控期间涉企纠纷诉前化解力度。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充分发挥诉源治理作用,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成本。

 

02优化疫情防控期间涉企诉讼服务效能。开通“绿色通道”,对疫情影响直接相关的案件,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综合运用移动微法院、ODR、智能送达等平台,推动诉讼事项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为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参加诉讼的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做到快审快结。

 

03依法保护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加强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涉诉的危困企业申请司法救助的引导,加大对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保障涉困企业不因打不起官司丧失诉讼权利。正确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提交上诉状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04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因疫情防控引起的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瑕疵履行的民事责任。由于疫情原因,造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正确认定。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若无法达成新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适用情势变更变更原则公平处理。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可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疫情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未能全面履行履行合同的原因、时间、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善处理。

 

05依法妥善化解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衡平劳资双方利益,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同舟共济、共度时艰。对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06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涉企金融纠纷。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因到期还贷困难而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适用金融纠纷快速处置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鼓励并争取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努力促使银企和解达成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回应涉案企业展期或续贷需求,依法并重保障金融债权和企业生存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促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07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违规民间放贷行为。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企业存在资金压力大、融资需求迫切的情况,严防“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从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和压降综合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严守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底线。对各种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08依法审慎审查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破产申请。对生产研发防控疫情物资的以及原本主营业务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若已受理针对生产研发防控疫情物资企业破产申请的,应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对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

 

09依法审慎适用疫情防控期间涉企业财产保全措施。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对以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为被保全人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

 

10切实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被执行人的,积极主动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暂时受困企业提出的临时解除保全转贷融资的申请,进行综合评判,协调各方,在确保解封转贷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解封转贷,渡过资金周转难关。对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对已被查封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允许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生产使用,可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11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办理利用疫情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从严从快惩处,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有序。针对企业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企业创业信心与积极性,保障民营企业正常发展。

 

12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舆论引导工作。及时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等各类网络服务平台,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发布典型案例,助力企业应对疫情、提振信心。

 

13注重疫情防控期间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结合相关案件的审判,及时收集、归纳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分析研判,提出司法建议和意见,支持涉案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帮助涉案企业提高依法融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涉案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创新管理模式。

本意见明确的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与上级法院政策意见不一致的,遵照上级法院相关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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