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决策部署,立足现阶段从封闭式管控向精密型智控的重大转变,按照“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的要求,坚持一手抓复工复产、一手抓疫情防控,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现就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企业用工保障
1.建立外地员工返岗补助资金。设立不少于1亿元的企业复工复产补助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包括工业、服务业、建筑业)复工复产。对企业新招员工,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含1个月)给予发放。对介绍20人以上(含20人)市外人员来湖就业的主体(包括企业、行业协会、社区、村及其他各类组织),给予2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2.精准做好企业用工返岗服务。大力推广“健康码”,畅通“绿码”来湖渠道,对“绿码”人员经测温正常后,一律准予放行,市域内自由通行,宾馆、酒店、民宿、出租房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允许“绿码”人员入住,持“绿码”人员可直接上岗。优先保障复工企业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及时到岗。建立企业服务专员制度,提供“一对一”的企业用工补缺保障服务,鼓励市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平台)为复工企业提供免费用工服务。积极鼓励企业统一组织市外员工包车返回,包车费用由政府全额补贴。
3.强化复工企业防疫物资保障。落实省市对口罩等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政策支持,强化资金等要素保障,着力推动企业促转产、扩产能、提质量。加大对复工企业(项目)所需防疫物资的支持,保障相应数量的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物资需求。
4.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线上服务。积极搭建人才供需对接平台,开展企业复工复产人才需求专题摸底调查,在“湖州人才网”开辟复工企业人才招聘专区,并免收各项服务费用。依托市人力资源经理协会,通过网络加强合规用工、风险防范等专题培训,提高复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支持复工企业职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按企业实际培训费用不超过95%的比例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不超过800元。设立市人才关爱服务热线,帮助各类人才及时协调解决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5.强化外来人员服务。大力宣传引导做好“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对有紧急需求的复工企业及员工,提供治安户政、出入境、车驾管等业务上门办或加急办服务,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优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因疫情造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中断的,视为连续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注销的,只要租房合同、社保、劳动合同不中断,一律视为连续居住;《浙江省居住证》签注有效期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全市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企业,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服务收费、适当降低保费,全面控制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30%以上。减免企业转贷成本,各银行机构要提前一个月对接企业续贷需求,积极运用“年审制”“无还本续贷”等信贷手段,切实减轻企业转贷负担。全年帮扶民营、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2亿元以上。
7.加大信贷纾困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各银行机构要进行针对性帮扶纾困,灵活运用循环贷款、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延期还款、分期还款等方式开展帮扶,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优先保障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的涉外企业专设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服务绿色通道;落实上市公司属地帮扶责任,对因疫情产生困难的上市公司进行纾困化解风险。
8.加大补贴奖励力度。对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开展“绿贷险”“绿贷保”贷款的,给予保险保费50%的财政补贴和0.8%/年的优惠担保费率。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使用央行支小支农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和“三农”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奖励。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予以补贴,年度内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万元。各级财政对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免除企业3个月及以上贷款利息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9.加大金融创新服务。拓展“绿贷通”平台功能,增设“抗疫助企开复工”专栏,引导企业通过“绿贷通”“绿融通”“担保集市”服务体系,在线办理贷款、股权、担保等金融服务。推进贷款申请审批发放、保险办保定损理赔的全流程线上办理,最大程度地实现金融服务“一次都不用跑”。
三、全力稳投资稳运行
10.有序推进重大项目开复工。有序推进省、市重点项目加快复工,按“一项一策”精准服务,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开通建材供应、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加强工程材料价格监督。全力支持矿山、水泥等重点原材料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市场供应。
11.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对2020年6月底前能开工的符合条件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争取省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争取省统筹占补平衡指标支持比例上浮;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疾控、民生保障、扩大有效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延缓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
12.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依托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工程审批系统2.0),开展投资项目事项全程网上审批服务,实行“不见面”网上办理、网上查询。对疫情防控所需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辟“立报立审”、费用减免的绿色通道。对近期急需开工的重点项目,依法依规实行“容缺办理”和承诺制审批,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出具批文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经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进行临时性生产的,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13.支持企业加快生产。对2019年度“金象”“金牛”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增速10%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0年上半年新上规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技改投资的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60%补贴,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小微企业使用创业创新服务券额度由1万元提高到2万元。
14.优化信息服务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各大电信运营商要创新服务产品,降低电信资费,优化协同设计、网络化管控、远程运维、可视化管理、移动办公、防控宣传、在线培训和智慧园区等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免费为复工企业提供云办公、云会议、云培训、云监控等服务功能,助力企业在防疫安全的前提下复工复产。
四、稳定外贸外资企业发展
15.加大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引入与进出口银行合作的转贷款专项资金,深化“订单+清单”服务模式,畅通外汇资金清算渠道,促进外贸的健康发展。对境外捐赠资金放宽账户限制,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可事后审核,取消相关企业借用外债限额。对涉及疫情的外汇捐赠资金放宽账户限制,对疫情防控需要的跨境融资取消外债相关限制。
16.加大外贸企业开拓市场力度。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补助目录内的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对“一带一路”市场参展的人员费给予定额补助。对市本级上年度2000万美元出口以下企业实行政策性出口信保“全覆盖”,及时为企业提供外贸风险预警信息及重点国别风险动态。
17.加大外贸企业税费减负力度。降低检验检疫费用,在疫情防控期间,本地检疫处理单位参与地方政府防疫相关任务的,用于防治疫情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的,或者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需要本地检疫处理单位进行出入境检疫处理的,均不收取相关费用。对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外)的,经纳税人申请,可按规定办理税款延期缴纳,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
18.加大外贸企业跟踪服务力度。建立外贸企业防范风险机制,做好外贸“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确保企业填报率达到80%以上,预警响应率达到90%以上,确保掌握外贸企业最新最实情况。对外贸企业由于疫情相关原因导致的延迟发货、贸易限制等法律问题,提供线上法律指导和服务。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
19.做好复工企业进出口通关服务。灵活处理企业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加工贸易企业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加工成品无法按时复出口的,可先出口至湖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存储,提前享受出口退税并核销手(账)册;成品确实难以复出口的,可以申请先行销售保税成品,于当月月底再行集中办理补税手续。
20.加强外资企业和项目服务保障。大力支持外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确保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各级各类支持政策。开展外资企业走访服务,及时了解外资企业诉求,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困难问题,切实关心企业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及家属生活。密切跟踪外资大项目进展,及时响应项目需求,推动项目尽早签约落地、开工达产。
五、加大税费政策支持
21.落实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落实落细国家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企业工会经费减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等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增值税增量留抵应退尽退。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措施。涉及疫情的药物检测、食品检测、特种设备检测的,其委托的检验检测费用给予不同程度减免。
22.加大对困难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3.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在5%—12%的范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可为职工申请办理个人免缴手续6个月。
24.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园、众创空间、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的中小企业,免收2、3、4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全额减免。
25.降低交通运输成本。落实好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通行费的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国有停车场所对货车等营运车辆免收停车费。
26.降低要素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加大电力需求侧响应电价补贴力度。鼓励供热企业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供热结算价格优惠。2、3、4月份,企业用水、用气价格均下调10%,餐饮企业垃圾处理费减半征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简化申报流程,政策即报、即审、即兑。政策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此前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发文后国家和省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出台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