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2.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要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到疫情结束1个月后或续贷。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纳入重点企业名单的,按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7%以上。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降低疫情影响,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比2019年下降7%以上。(责任单位:嘉兴银保监分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3.发挥金融机构“稳定器”作用。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资金需求。推动嘉兴银行和嘉兴六家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并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再下浮30%以上。(责任单位:嘉兴银保监分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4.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免收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担保费,并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缩短放款时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实施新增就业岗位补贴。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以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50%左右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为年度综合评价和荣誉申报的加分因素。〔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9.减免企业税费。企业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缴纳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扶持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的小微企业园、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并在星级园区评价中予以加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12.提供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财政予以最高50%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
13.扶持应对疫情企业。对生产、运输、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由财政予以新购设备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涉及新增贷款的,予以1年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
(四)支持企业外贸出口。
14.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对有外贸订单生产任务企业申请复工的,在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予以防控物资支持。鼓励外贸企业利用各种渠道完成订单生产任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15.协调处置合同纠纷。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与政府或国有企业签订的合同的,不予追究;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民营企业间合同的,政府部门应予以协调处置;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市贸促会应指导企业进行网上申请,并即时受理办结。〔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各县(市、区)政府〕
16.降低检验检疫费用。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以及进口国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海关应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应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人员安检或商品检测项目,应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嘉兴海关)
17.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新投保及续转保单出口的企业,进一步下调保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缴纳保费困难的出口企业,经申请可适当延后缴纳时间。新续转年度内小微联保平台在不提高费率的前提下保障金额增长20%,支持小微企业防范出口风险。(责任单位:出口信保嘉兴办事处)
(五)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18.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合并1、2月电费回收考核,适当延期电费滞纳金缴纳截止期限,1月份电费违约金统一延期至2月11日,后期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责任单位:嘉兴电力局)
19.推广高压临时用电配电设施租赁服务。对已签订临时用电设备租赁协议的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度设备租赁费用;对2020年受托新增(扩)小微企业临时用电项目,免收当年设备租赁费用。(责任单位:嘉兴电力局)
20.实行供水、供热优惠。对2020年3—5月企业和商业用水费减免10%,疫情期间采取欠费不停水措施。自2020年2月起,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供热结算价格降低10%,疫情结束后按原计价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嘉源集团)
21.免费提供远程视频会议服务。疫情防控期间,电信、移动、联通嘉兴分公司免费提供企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远程调度系统、移动办公等应用服务,帮助企业实现员工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责任单位: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
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12月底。涉及财政支持的,市本级由市、区各承担50%,各县(市)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