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法定节假日(正月初一至初三)外,其它时间的加班只有在不能
通过调休的方式进行补偿后才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必须计发加班工
资。
2)春节期间(指 1 月 25 日至 2 月 2 日)安排工作的加班工资计发标准如下:
A、实施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如果在 1 月 25 日(农历正月初一)至 1 月 27
日(农历正月初三)安排工作的,即构成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需要支付 300%
的加班工资;如果在 1 月 24 日,1 月 28 日至 2 月 2 日安排工作的,则还要依据
公司的作息时间及实际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构成加班。如果构成加班,
则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 200%的加班工资。
B、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如果在 1 月 25 日(农历正月初一)至 1 月27 日(农历正月初三)安排工作的,即构成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需要支付 300%的加班工资;如果在 1 月 24 日,1 月 28 日至 2 月 2 日安排工作的,则需要纳入综合计算周期内进行计算后确定是否构成加班。如果构成加班的,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 150%的加班工资。
C、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如果在 1 月 24 日至 2 月 2 日安排工作的,均不构成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D、值班人员,如果公司对值班人员已经申请实施不定时工时制的,则值班人员不构成加班;如果未对值班人员申请不定时工时制的,则需要分别对应 A至 C 的不同工时制进行加班与否的确认,并相应支付加班工资。当然,关于值班人员如果是在外地(如北京或上海分公司、子公司)等参与值班的,应当遵照当地政策直接支付值班补贴。
E、在对计件工资制员工计付加班工资时,公司可扣减计件工资中已经包括的 100%工资,再计算加班工资。
3)其它时间的加班工资
非春节假期间的加班,主要是指在休息日提供工作构成的加班、在其他员工休息时提供工作构成的加班。加班工资的计发参照前述“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计发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