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员工,其治愈后仍然继续休养并符合病假的,在治疗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病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单位的病假工资制度执行;如果既没有劳动合同约定,又无病假规章制度的,可参照下列标准(《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 号)执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员工因病或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但前述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员工因其它疾病申请病假的,其病假工资计发周期依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染病员工治愈后继续休养期间的工资如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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