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社部的通知,
1)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 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 务情况,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 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 后不再执行。要及时指导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 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2)为促进 有效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 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 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3)其他执行事业单位的正常规定。 问:单位向员工发放疫情防控物资,是否可作为劳保用品发放? 答:单位向员工发放疫情防控物资的最佳处理方式是将疫情防控物资作为劳 动保护用品处理。但如果将发放的疫情防控物资作为福利发放的,则员工需要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即员工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 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