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 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全额扣除。不受“在年度利润 12%的部分限额扣除,超额部分可结转三年 扣除”的限制。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针对疫情,单位捐赠现金的, 是否可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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