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捐赠实物视同销售。
B、免征增值税及附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 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C、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 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 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D、公益捐赠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 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 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 号。
E、捐赠凭证。与前述捐赠凭证要求一致。
F、政策期限。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