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捐赠货币或实物的,全额扣除,不受“以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 额 30%的部分为扣除限额”为限。 个人捐赠其他的,以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为扣除限额,限 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但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 税前扣除的,可全额扣除。其计算公式如下:
A、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扣除限额:扣除限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专项 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
B、非居民个人取得四项所得扣除限额: 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限额=(月工资薪金收入-5000)×30%; 劳务报酬所得扣除限额=每次劳务报酬收入×(1-20%)×30%; 稿酬所得扣除限额=每次稿酬收入×(1-20%)×70%×3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30%。
C、经营所得扣除限额: 有综合所得:扣除限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30%; 无综合所得:扣除限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60000-专项扣除-专 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
D、财产转让所得扣除限额:扣除限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30%;
E、财产租赁所得扣除限额: 收入额≤4000 元:扣除限额=(收入-税费-租金-修缮费-800)×30%; 收入额>4000 元:扣除限额=(收入-税费-租金-修缮费)×(1-20%)×30%。
F、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扣除限额: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