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恢复权利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或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进行。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因疫情防 控原因被采取隔离,或感染,交通管制,当地采取封闭措施等)及附证明材料(被 隔离、受感染证明,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但当事人所在地 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外。
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以相同理由提交多件恢复权利请求申请的, 可以仅在其中一个案件中提交证明材料,其他案件仅需在请求书中写明证明材料 所在案件的申请号,该证明材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仅在恢复权利 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的备案编号。以及其他需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 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