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减免企业房租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适用对象
承租省级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二、政策口径
有关省级单位在全面梳理汇总企业承租经营用房情况的基础上,对涉及减免的房租与承租方签订减免租金协议并进行分类处理:
•还未收取2020年2、3月房租的,一律不再收取;
•已收取房租、未上缴省财政的,由单位直接退回企业;
•房租已上缴省财政的,按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流程向省财政厅申请退付。
三、其他事项
•鼓励各单位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暂时经营困难的其他经营主体,视情适当减免房租;
•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疫情防控结束后,不得随意提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