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财采监〔2020〕1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到期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疫期无法实施正常采购的,可由原供应商继续实施。各采购单位可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继续履行至疫情结束的公告,疫情结束后立即启动该项目采购活动。
二、对于确需保证疫情防控时效性的项目,可以适用紧急采购;对于虽与疫情防控相关,但通过政采云电子卖场可以按时完成的项目,尽量避免适用紧急采购;各采购单位应杜绝非紧急采购项目“搭便车”情况发生。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相关紧急采购内控制度,严格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确定紧急采购项目性质,高效有序实施采购活动。对于有条件实行采购信息公开的项目,可事后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非政府采购项目”版块公示采购结果。
四、各采购单位在确保紧急采购时效的同时,应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了解掌握市场行情和专业技术的人员参与紧急采购的需求制定、采购执行、履约验收等环节,确保防疫物资质量。采购标的的数量与标准应当与实际需求相适应,避免造成浪费,影响整体疫情防控工作。
五、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建立清晰完整的紧急采购项目台账,记录采购项目的数量、标的、金额、渠道及供应商等信息,做好内控记录、采购合同、发票单据、验收书等文件存档工作。相关材料要及时报本单位具有内控内审职责的部门备案。
六、各采购单位要及时梳理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的政府采购项目,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疫情结束后按项目紧急程度有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七、疫情结束后,各采购单位应当全面应用项目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实现项目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附件: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2.疫情防治工作有关经费保障政策解释口径(三)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