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近期出台的系列惠企政策,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坚定不移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以高质量的经济发展保障疫情防控的彻底胜利,现结合余杭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力攻坚抗疫难关
1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研发生产
设立专项资金2000万元。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防控、治疗等关键技术的研发,按照企业研发能力、项目研发成果、项目研发投入给予每户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拨付。针对区内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通过“短平快”技术改造、增补设备等方式,迅速扩产扩能生产口罩等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的技改和设备投入给予3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
2全力保障防疫物资采供
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采供急需防疫物资,其中对符合国家防疫标准的口罩采取“平进平出”零利润销售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给予0.5元/只的补助,补助期限暂为政策印发之日起两个月。
3落实“抗疫”税收优惠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企业扩大防疫产品生产投入的设备支出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受此次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亏损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到8年。对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加大对物业企业扶持力度
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政府可按照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对于实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该补助发放至村(社区),由村(社区)统筹安排。
5给予农批农贸市场适当补助
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休市,履行保供应、稳物价的农批市场和农贸市场予以补助。其中农批市场每家补助10万元,农贸市场每家补助3万元。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强化企业金融保障
引导各银行机构创新和优化金融服务,确保信贷总量稳定,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对企业复工复产新增的流动资金需求加大信贷支持,主动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确保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创业人群,充分沟通协商,灵活调整和延后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
7帮扶受疫情影响企业渡过难关
引导区内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对疫情防控企业的应急融资需求特事特办,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简化授信审批流程,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对2020年2月10日起复工的企业,“一企一策”制定金融服务预案,做到应续尽续、应贷尽贷。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及其后三个月内,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困难企业贷款利息。金融机构根据本政策对企业实施的帮扶情况纳入余杭区对金融机构考核内容,并加大考核权重。
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小微企业在2-4月份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含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取的贷款),经审核后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时间三个月,情况特殊的最长不超过一年,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存量信贷在合同利率基础上给予下浮的,按实际下浮部分的50%额度给予最长3个月激励。鼓励积极向上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6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9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增信支持政策
将余杭区政策性转贷专项资金规模扩大至3亿元,扩大企业支持范围,简化审批手续,提供快速转贷服务。国有担保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两个月担保费;非国有担保机构免收担保费的,比照国有政策性担保费率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在全区一级响应期间及其后3个月内政策性担保到期企业直接续保。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
10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引导各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冠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简化理赔手续;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冠肺炎。主动加强企业保险服务对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或暂停营业期间保费、延长保险期间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
11支持企业
开展多途径融资活动
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加大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激励,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2倍标准给予激励,激励额在上级明确标准基础上再予上浮20%。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激励。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2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
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及时调整,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停工高压企业容量电费。对全区工业中小微企业2月、3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给予20%的补助。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
13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我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对在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减免50%房产税,对专业市场、工业园区减免80%房产税,上述减免金额不超过企业(房东)减免租金金额。
14落实减税降费及缓缴措施
落实落细中央和省市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5减轻企业用工支出压力
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2、3月份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75%缴纳。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
16补助商贸服务企业
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按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我区留存部分额度,给予两个月补助。加快提振消费,重点对新增入库的且当年实现社零总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档给予10-100万元激励。
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17加快财政资金申拨
加快区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加快拨付到有关企业。在企业承诺的基础上,2月先行启动预拨一批财政涉企资金。特事特办进一步简化有关政策兑现申报条件及审核程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的支持力度。
18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区政府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协调解决返工人员返程及过渡性住宿。经批准实施复工的企业(含建筑工地),包车接回来源地相对集中的职工,经审核对包车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按规定复工的企业(含建筑工地),协调帮助其解决员工过渡性住宿、隔离医学观察等问题。
19引导解决双职工家庭“看护难”
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双职工家庭中有就读小学及幼儿园子女,家中确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对非公企业,以企业为申报主体,政府按每人500元予以补助。期间,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结束。
20发放企业员工租房补助
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全年工资收入低于7.2万元、未承租公租房和未享受政府住房补助且在外租住房屋的企业员工,以企业为申报主体,政府给予每人500元租房补助。
21全力保障企业用工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类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助,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开展网络招聘“双免”专项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开复工企业、求职者均可在政府所属的人才、就业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对扶持期内的人才项目,租金、研发等补助政策享受期相应顺延3个月。支持平台、镇街对已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顺延最长3个月租金政策享受期限。
22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23支持农业企业加强市场保供能力
鼓励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农业种植业、养殖业主体按季收、种(养),提高市场保供能力。从2月1日到疫情响应解除,对疫情期间不出现“空地”“空塘”“空场”的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养殖达到正常水准的,新播蔬菜(叶菜类,原则上限区级以上菜篮子基地)面积在20亩以上(含)的,按每亩1000元给予补助,对全区2019年通过验收的竹产业提升示范基地给予每亩100元的补助;对新增养殖面积10亩(含)以上的主体(原则上限区级以上水产菜篮子基地),凭购买凭证、三项记录等,给予养殖面积550元/亩的补助(用于清塘药物、苗种等投入品购买补助);规模生猪养殖场供应本地屠宰企业生猪屠宰的给予每头200元补助,屠宰企业每屠宰1头猪给予屠宰企业50元补助,鸡、鸭、鹅每只补助2元,鸽每只补助1元。对存栏2千羽以上的家禽(肉鸡、肉鸭、蛋鸡)养殖场进行临时补助(以2019年年报数为准),每羽补助3元,鸽子、鹌鹑减半;对投保余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险的经营主体,同时投保种养两业成本和收益保险的,补偿实际损失的30%-50%,仅投保种养两业成本的,补偿实际损失的30%。
五、加大外贸支持力度
24鼓励外贸企业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境内外展会的企业,若已支付摊位费用的,仍按现行展会政策享受补助;对因疫情影响,造成全年出口下降的企业,取消原展会政策减半享受的限制。
25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重塑海外市场,对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发生的海外推广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加大物流支持,对企业使用邮政小包、国际EMS等专业快递公司和租用海外仓储、物流费用补助比例从30%提高到50%,快递费用最高补助50万元,海外仓储、物流费用最高补助100万元,就高执行;对企业在国际第三方平台上发生的扣点费用(佣金)补助比例从30%提高到50%,最高补助30万元。
26支持企业防范风险稳定外贸出口
加强与中信保的合作,鼓励企业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参保力度,引导和鼓励企业及时关注和参保信保新险种。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助,对出口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助比例从50%提高到70%。
27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减少违约损失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指导和帮助企业向市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对因疫情影响引起的外贸合同纠纷诉讼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案件最高补助50万元。
28加大对稳外贸突出贡献企业的激励
鼓励外贸龙头企业发挥引领作用,积极做大出口,对年出口额在1亿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分档给予10-100万元的激励。
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农业类企业与个体户适用全部政策。中央、省、市后续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余杭区遵照执行。建立各业务部门联席审核机制,在区财政局设立集中兑现办公室,统筹疫情期间加快产业扶持政策兑现事宜。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