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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政府出台《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二十条意见》

时间:2020-02-22 13:09 阅读:1469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的中小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信贷投放力度、优惠利率和费用减免政策,保证信贷规模充足。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对2020430日前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不能按时还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鼓励引导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减少疫情灾害影响。保险机构对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涉企险种不得盲目拒保或中断承保。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地区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鼓励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在核定规模额度内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每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免3个月利息的优惠。同时,鼓励市内银行机构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减免息优惠。农业发展银行应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对于符合人行相关政策要求的企业防疫产品应急需求,给予专项优惠利率支持。

 

3.降低企业保险费用。保险机构要主动降低费率,6月底前对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下降20%以上。如出口企业资金困难,适当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4.积极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主动减免相关费用,并将相关减免优惠传导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鼓励对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担保服务。引导政策性转贷公司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申请转贷的,按现有操作办法,给予现有转贷收费标准按80%收取的优惠。

 

5.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发挥金融超市作用,实现企业融资网上办、掌上办。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民生保障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主动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充分发挥信贷、保险、担保等多渠道作用,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减轻企业负担

 

6.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投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和安全生产投入)给予不超过5%、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宁波市项目的,在享受宁波政策补助的基础上,再按本市补助标准的30%,给予最高150万的补助。

 

7.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不超过1年。

 

8.调减税收定额。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9.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10.允许企业延期缴纳税款。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24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其它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确因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纳税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11.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2.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13.加大对创业创新平台的扶持。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14.扩大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其发生的研发投入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本市级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资助政策。

 

(三)稳定职工队伍

 

15.减轻社会保险费费负。根据上级规定,实施阶段性减征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缴费等业务的,允许提出补办申请。

 

16.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

 

(四)加强利企服务

 

17.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力度。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18.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对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19.优化政务服务。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企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文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主动做好服务。

 

20.加大企业联系帮扶。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保障企业有序经营。

 

本政策执行期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遵照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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