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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时间:2020-02-22 13:13 阅读:1818

01加大对企业的要素成本支持

(一)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除用电价格、管道天然气价格执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用水价格、液化天然气(LNG)价格均下浮10%,期限3个月。

(二)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扶持各类园区内企业。对国有主体开发的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电商园、文创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

 

02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四)保障物资生产、运输、销售及储备企业资金需求。辖内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及相关城商行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重点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的支持保障力度。支持贷款发放时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100基点设定贷款利率上限,并鼓励以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利率发放贷款。鼓励其他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予以支持。

    (五)保障开复工企业资金需求。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有融资需求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优先安排信贷规模,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去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500亿元以上,新增首贷户5000户以上,企业信用贷款余额1000亿元以上,制造业贷款余额2500亿元以上,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500亿元以上,政策性转贷款授信350亿元以上。

    (六)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充分运用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创新方式,确保应续尽续,还款方式创新贷款余额达到1500亿元以上,其中无还本续贷余额达到500亿元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归还贷款的企业,合理延长还款期限,降低企业还款压力。

    (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持续开展金融“三服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网络、电话等线上服务方式,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运用银企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掌上办贷”平台等,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对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不得抽贷、压贷、停贷、断贷。

    (八)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运作台州市信用保证基金,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实行“防疫保”阶段性专项扶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审批,免收当期担保费,并加大对新增首贷户的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归还贷款的担保企业,加强与贷款银行协商,给予合理宽限期。

 

03加大对企业的税费支持

(九)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影响打破企业生产投资计划导致的损失,落实在税费前进行适当的税基冲销政策,以减轻企业财务负担。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降低会费标准,给予会员企业服务支持。积极争取返还旅行社旅游质保金。加快企业出口退税进度。

(十)支持企业延期交纳税款。2020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24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具体办法根据上级要求另行制定。

(十二)支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医保费用。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十三)加大就业招聘和培训扶持力度。推动线下招聘活动转向线上,疫情期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为广大用工企业免费提供网上招聘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十四)加强财政专项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粮油肉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工和储备的骨干企业,因采购价格、物流、人工费用上涨、损耗等因素,企业经营困难的,视实际情况给予政府性补助。

(十五)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六)扶持农业、渔业生产。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的种养殖企业给予补助。对疫情期间收储加工蔬菜、家禽、水产品等本地农产品的涉农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未出海的渔船,视作正常生产作业积极争取国家补助。

(十七)支持开展技术科研攻关。对我市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开通项目申报绿色通道,并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立项和科技经费扶持。

 

04加大对企业的外贸出口支持

(十八)积极协助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各地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十九)减免企业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疫处理和检测项目等费用,由财政给予支持,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二十)降低企业出口成本。提高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出口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保费90%的补助。对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取消境内外参展的,给予展位损失费50%的补助。

 

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发布之日起,到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三个月止,其他各类困难企业可参照本意见给予支持。本意见实施后,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台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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