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金融保障
(一)加大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有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行为的,严肃追究该机构责任。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还贷、展期续贷等帮扶。各银行金融机构推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转贷,2020年民营企业新增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贷款增速。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贷款利率较原有水平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三)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力度。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实行“防疫保”阶段性专项扶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审批,免收当期担保费,并加大对新增首贷户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归还贷款的担保企业,加强与贷款银行协商,给予合理宽限期。
(四)优化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全面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二、着力企业降本减负
(五)降低企业要素使用成本。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用电价格执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用水价格、天然气价格下浮10%。对2019年公布的“亩均论英雄改革”评价结果为C类的企业,暂停执行用水、用电、信贷等反向倒逼差别化政策。
(六)减免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七)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3个月,缓缴期间不缴纳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九)实施企业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5%)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十)加大就业招聘和培训扶持力度。推动线下招聘活动转向线上,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为企业免费提供网上招聘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十一)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包括国有主体开发的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电商园、文创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内用房)的企业,自实行疫情防控后第一个月房租免收,第二、第三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企业减免租金的民营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三、加大外贸出口支持
(十二)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对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
(十三)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因疫情导致不能参加境外展会的,对企业已支付且确实无法退回部分的展位费按80%给予补助。
(十四)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保。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自营出口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保保险机构的保费实际支出额的30%给予补助;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按投保保险机构的保费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投保保险机构的保费实际支出额的90%给予补助。
四、优化政务服务
(十五)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加快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经规定程序审批后,可按一定比例预拨,按实结算。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
(十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主动做好服务。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
本意见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到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三个月止。国家、省、台州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