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的防治医疗服务收入;对从事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收入;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增量留抵全额返还。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三、无偿捐赠货物免税。纳税人将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防治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
新购置设备一次性进成本费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
当年亏损结转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
六
公益性捐赠税前全额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七
直接捐赠医院税前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八
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情形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疫情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九
公益性捐赠税前全额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十
直接捐赠医院税前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十一
医疗机构税收减免。对疫情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税收减免。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
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税收减免。对承担防疫物资运输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以及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后,可再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十四
免租期房产税的减免。为租户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的业主(房东),经申请,可减免其免租期内应缴纳的房产税。
十五
企业经营困难减免。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十六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十七
返还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按省市要求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八
分档征收残保金。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三年内暂免征收残保金。
十九
延期申报。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如果在征期当中还不能办理申报的,可以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二十
更正申报。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允许纳税人对疫情期间的纳税申报进行更正申报。
二十一
延期缴纳税款。对纳税人因疫情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二十二
加快办理出口退税。简化退税流程,精简报送资料,加快流转审核,提速出口退税,对因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货物劳务,加快办理出口退税。
二十三
倡导“非接触式办税”。引导纳税人(缴费人)网络办税,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APP、政务服务网、征纳沟通平台等渠道办理各项税(费)业务。推进预约登记办理,拓展办税缴费渠道。
二十四
扩大容缺受理范围。将容缺受理的对象扩围到纳税信用C级、D级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是否如约补充资料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原则上非特别重要资料、高风险事项均可允许先行容缺办理,所有备案事项,暂时调整为留存备查,不需上门。
二十五
推广发票网申邮寄。大力推广应用增值税电子发票,扩大网上申领、邮寄发票范围,扩展至纳税信用C级、D级纳税人。对医疗救治设备、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和销售企业,可按需要增加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二十六
加强网上纳税辅导。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征纳沟通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第一时间推送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应对疫情的相关优惠政策。及时回应纳税人需求,为纳税人提供线上政策咨询解答、涉税业务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