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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政策意见》

时间:2020-02-22 13:31 阅读:1758

为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受到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共渡难关,平湖市政府今天发布《平湖市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政策意见》,自202025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1231日。

 

 

加强金融支持

 

一、加大信贷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到疫情结束1个月后或续贷。

 

二、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比2019年下降7%以上。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财政予以最高50%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

 

三、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和贷款周转力度

 

支持担保公司尤其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资金困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贷款周转,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缩短放款时间,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疫情期间免收担保费,贷款周转额度提高至1000万元。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企业,担保公司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

 

四、创新线上服务

 

鼓励企业通过嘉兴市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组织金融机构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各类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减轻企业负担

 

五、减免涉企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实施援企稳岗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七、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缴纳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八、减免企业房租

 

政府开发的小微企业园、孵化器、创业园等各类平台由各主体根据疫情影响实际情况,对承租企业给予租金减免,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减轻用能负担

 

采取欠费不停电不停水措施,合并12月电费回收考核,适当延期电费滞纳金截止期限,202035月企业水费减免10%

 

十、鼓励包车接返外地职工

 

包车、拼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予以补助2/3,企业承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加大政策扶持

 

十一、加大生产补贴

 

鼓励有条件有基础的企业与有生产许可证企业合作生产口罩、防护衣、护目镜等防疫应急物资,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设备投资,按投资额的50%,最高10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协调满足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运输车辆用车需求,用车费用由政府承担。对于政府协调的外厂员工、义工、志愿者等用于帮助企业加紧生产防控物资的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由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政府承担。

 

十二、扶持发展平台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孵化器、创业园等各类载体,在省、市专项资金补助时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三、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助

 

适当提高中小微外贸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年出口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企业,其保费支出补助在原标准基础提高20%

 

十四、扩大政策覆盖面

 

各类专项资金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经资金管委会同意可免于执行“一票否决”。加快兑现专项资金,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

 

 

优化营商环境

 

十五、深化企业服务

 

发挥“党员冲锋岗”先锋模范作用,对重点企业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精准服务,帮助企业落实防控措施,平稳开工复工。利用“企业服务直通车”平台对企业开复工及生产过程中的问题进行集中答疑和交办。各涉企服务单位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

 

十六、办理不可抗力证明

 

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或国有企业合同的,不予追究。对企业因疫情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应对各类外贸风险,保障通关结汇顺利进行。

 

十七、建立企业防疫物资临时储备机制

 

对口罩、测温仪等企业用防疫物资,在现有的防疫物资储备中,每天调用总量的1/3加以储备,用于满足企业全面复工后的需求。同时,加强消毒液的储备。

 

十八、实施绩效评价挂钩

 

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符合产业发展的重点企业,经审批后在疫情期间暂缓执行差别化惩罚性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按近三年(20182020年)内评价最高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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