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在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各项稳企扶企政策措施的同时,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意见》(丽政发〔2020〕2号),结合缙云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且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强化稳企惠企力度
1.加大企业信贷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减轻企业还款和转贷压力,主动给予展期、续贷或适当延期还款,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支持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中心、人行缙云县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缙云监管组)
2.加强企业转贷及信用支持。疫情期间,建立政府应急转贷基金,企业转贷费用按正常收费标准的50%收取。加快政策性融资机构实体化运作,强化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对缺少抵质押物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给予信用担保。2020年底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减半,优惠部分由县财政补贴。加大财政贴息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按人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单户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拓展余值抵押贷款,推广电子渠道预约开户服务和网上征信查询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信贷征信记录,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贷征信记录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不作逾期记录。开通疫情保险理赔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中心、人行缙云县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缙云监管组、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县发改局)
3.加大税费支持力度。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原因,对办理税款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减免“房土”两税。受疫情影响,对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2020年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前,可依法申请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县税务局)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办理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县医保局)优化用电服务。对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供电公司可为其提供电力暂停、续停服务,并免收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4.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员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优化企业用工服务。鼓励市场主体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提供服务,本年度复工期间为本县企业引进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500元。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2020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在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受疫情影响企业按要求自行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由每人300元提高到每人500元。(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5.加大房租支持力度。适当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园区用房及临时租用国有储备土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当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经商局)扶持“双创”载体。对政府举办的科技(电商)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园、小微企业园等各类“双创”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房租。对民办县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各类“双创”载体,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
6.加大技改支持力度。2020年度企业列入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和省级国防军工示范企业且设备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设备投资额补助标准从8%提高到10%;对列入省“四个百项”项目(企业)、省级和国家级示范项目,设备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投资额补助标准从10%提高到15%;经备案的技改项目,设备投资(包括企业在现场制作的自制设备)在200万元(含)和5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投资额补助标准从6%分别提高到7%、8%;新供地项目(除一企一策项目),亩均设备投资强度超过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以项目验收为准,一次性补助设备投资额补助标准从6%分别提高到6%、7%、10%;对首次购买本地企业开发的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成台(套)装备新产品,在相应投资政策基础上,再给予3%的补助;上述技改补助单个企业(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局)
7.加大外贸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020年度县域企业参加境外(含港澳台)展会摊位费补助上限为每个摊位(按9平方米折算)4万元、每次参展的摊位费补助上限从6万元提高到12万元,企业每年参加展会的摊位费补助上限从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有海关出口数据的企业参加商务部门和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境内国际性展会(广交会除外)按照其支付摊位费的50%补助,企业的补助上限为每次5万元、每年15万元(上级已补和已减免部分摊位费的展会,给予差额补助);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按展会费全额补助;2020年起,对上年度出口不超过300万美元(海关统计数)的出口业绩企业实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中信保的信保易产品);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助从60%提高到85%;鼓励医药企业进口防疫物资,对疫情防控期间进口防疫物资购买的预付款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发展中心、丽水银保监分局缙云监管组)
8.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县经商局)
9.加大科创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使用的科技创新券不计入总额度,但不高于原本能享受额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其抵用比例可按70%使用。加大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企业的研发补助,不受上限约定。(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0.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开通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绿色通道”,对持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高速公路及县、乡镇(街道)、行政村各卡口要确保通行畅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
三、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11.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排污权等资源型指标。对已有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加快复工复产。继续推动企业开办减时间、减环节、减成本,加快向新开办企业免费赠送印章和税控设备的政策落地,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责任单位:县委改革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县级各相关单位)
12.加快项目前期。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抓紧完成年度计划重点项目、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及相关招商项目前期有关工作,通过部门内部对接或通过网络手段解决相关程序问题,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建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委改革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级各相关单位)
13.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4.加快扶持资金兑现。对符合兑付条件的企业即时兑付,要进一步简化资金兑付流程,精简兑付申报材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流程再造,提高兑付效率。要开展涉企财政资金兑付情况督促检查,切实清理应拨未拨扶企资金,要求在一季度前必须全部兑付到位。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除发生重特大环境事件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件外,其他事项原则上不作为政策兑现的否决条件。(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级各相关单位)
15.强化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金融服务。引导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尽快发放。鼓励各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接受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责任单位:人行缙云县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缙云监管组、县金融发展中心)
16.优化项目建设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土地使用权人面临暂时性项目建设困难的,项目开工时间或竣工时间可在土地出让合同原有约定基础上,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可适当予以延后。对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以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优先选择以本地施工队伍施工的本地建筑企业承建;对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视疫情发展顺延工期,减免相关违约金,适当调整人工费和材料费,倡议建筑施工设施租赁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级各相关单位)
17.强化相关项目对接。加强与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的对接,鼓励在丽缙园落地。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作用,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支持企业进入防控产品应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丽缙园管委会)
18.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鼓励和支持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责任单位: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经商局、县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
19.加大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力度。各乡镇(街道)、县属各单位要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责任单位:县委改革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级各相关单位)
20.加大精准服务企业力度。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服务”活动要求,持续深化“精准服务企业、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行动。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健全县领导联系服务企业(项目)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可采取电话、邮件、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全面排摸企业(项目)受疫情影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适时动态调整出台扶持政策措施,多开展组团式精准服务。各涉企(项目)执法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中,为企业(项目)解忧、为企业(项目)助力、为企业(项目)赋能。精准服务企业(项目)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2020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发改局、县级各有关部门)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条款中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暂执行至2020年5月31日止。各乡镇(街道)、县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政策措施,如国家、省级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级规定为准。
缙云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