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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发展的十八条意见》

时间:2020-02-22 13:36 阅读:1759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就业稳定,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且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加大对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1.加快实施新的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工业用水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对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供电公司可为其提供电力暂停、续停服务,并免收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供电局)

       三、加大对企业的财税支持

       2.发挥地方财政支持作用。规上制造业企业2020年度纳税额与上年度持平的,给予企业对地方贡献部分(剔除已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下同)一个月度的奖励(按全年月度平均额)。纳税额增幅在10%(含10%)以内的,按新增地方贡献60%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纳税额增幅超过10%以上部分,按新增地方贡献80%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经商局)

       3.减免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25%。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4.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24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县医保局)

       6.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

       7.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加快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要开展涉企财政资金兑付情况督促检查,切实清理应拨未拨扶企资金,要求在3月底前必须全部兑付到位。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相关部门)

        8.加大房租支持力度。

       1)适当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园区用房及临时租用国有储备土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当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县国投公司、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局、县经商局)

       2)扶持“双创”载体。对政府举办的科技(电商)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园、小微企业园等各类“双创”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房租。鼓励民办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适当减免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各类“双创”载体,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县国投公司、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经商局、县科技局)

       四、加大对企业的财政金融支持

       9.加大信贷纾困力度。各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影响产生逾期的企业贷款,减免逾期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县财政对免除企业3个月及以上贷款利息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中心、人行庆元支行、各银行金融机构)

       10.设立企业转贷奖励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社会机构为企业开展转贷业务,对开展疫情转贷业务的社会机构进行奖励,政策期一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县金融发展中心)

       11.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银行机构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2020年底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新增贷款部分的担保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减半,优惠部分由县财政补贴。对规上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按人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单户累计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县国投公司、县金融发展中心、人行庆元支行)

      五、加大对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12.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列入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范围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补助。对2020年度企业参加的境外国际性展会,亚洲地区每个展位定额补助2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每个展位定额补助3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企业参加国内国际性展览会(不含广交会),每个展位定额补助0.5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商局)

       13.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20万元。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金融发展中心、县财政局)

      六、加大对企业技改和科创投入的支持

       14.加大技改支持力度。2020年当年购买机器设备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含,下同),且2020年度纳税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设备投资额(以合法票据为准,下同)的 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 万元。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当年购买机器设备或经县经商局、科技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等部门认定当年购买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自动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 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15.加大科创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使用的科技创新券不计入总额度,但不高于原本能享受额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其抵用比例可按70%使用。加大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企业的研发补助,不受上限约定。(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七、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16.优化项目建设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土地使用权人面临暂时性项目建设困难的,项目开工时间或竣工时间可在土地出让合同原有约定基础上,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可适当予以延后。对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以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优先选择以本地施工队伍施工的本地建筑企业承建;对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视疫情发展顺延工期,减免相关违约金,适当调整人工费和材料费,倡议建筑施工设施租赁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

       17.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开通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绿色通道”,高速公路凭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予以免费通行。(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经商局)

       18.加大精准服务企业力度。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服务”活动要求,持续深化“精准服务企业、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行动。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健全各级领导联系服务企业(项目)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可采取电话、邮件、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全面排摸企业(项目)受疫情影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适时动态调整出台扶持政策措施,多开展组团式精准服务。各涉企(项目)执法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中,为企业(项目)解忧、为企业(项目)助力、为企业(项目)赋能。精准服务企业(项目)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2020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各有关部门)

       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县政府相应领导小组认定。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531日(条款中有明确期限的除外)。原有工业企业扶持政策(含科技扶持政策)适当向因疫情损失较大的企业倾斜,企业同一事项奖励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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