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力帮助我县企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且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1.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原因,对办理税款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减免“房土”两税。受疫情影响,对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2020年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前,可依法申请困难减免。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办理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将金融机构扶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相关举措纳入年度公款竞争性存放评价体系。
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费用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浙江省“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为止。
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适当下浮,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加大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县重点企业,对其2020年新增的贷款,按人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
优化金融服务。2020年底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减半,优惠部分由县财政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信贷征信记录,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贷征信记录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不作逾期记录。开通疫情保险理赔绿色通道。
3.加大房租支持力度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园区用房及临时租用国有储备土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当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4.加大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优化用电、用水服务。工业用水价格下调10%,期限为三个月;对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供电公司可为其提供电力暂停、续停服务,并免收基本电费。
5.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支持企业稳定员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优化企业用工服务。鼓励市场主体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提供服务,本年度复工期间为县内企业引进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500元。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2020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在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受疫情影响企业按要求自行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由每人300元提高到每人500元。
6.加大科技科创支持力度
加大技改支持力度。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备案登记,且在2020年底前开始实施的制造业技改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超过100万(含)、300万(含)、500万(含)且年缴税收10万以上(含)的,经财政局、审计局、经济商务科技局等单位认定后,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10%、12%、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加大科创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企业使用的创新券不计入总额度,但不高于原本能享受额度,其抵用比例可按70%使用;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疫情公共预防、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项目,建立绿色立项机制,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立项和科技经费扶持,其研发补助不受上限约定。
7.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开通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绿色通道”,高速公路凭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予以免费通行。
8.保障扶持资金兑现
对符合兑付条件的企业即时兑付,要进一步简化资金兑付流程,精简兑付申报材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流程再造,提高兑付效率。要开展涉企财政资金兑付情况督促检查,切实清理应拨未拨扶企资金,要求在一季度前必须全部兑付到位。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除发生重特大环境事件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件外,其他事项原则上不作为政策兑现的否决条件。
9.优化项目建设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土地使用权人面临暂时性项目建设困难的,项目开工时间或竣工时间可在土地出让合同原有约定基础上,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可适当予以延后。对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以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优先选择以本地施工队伍施工的本地建筑企业承建;对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视疫情发展顺延工期,减免相关违约金,适当调整人工费和材料费,倡议建筑施工设施租赁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10.深化精准服务企业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服务”活动要求,持续深化“携企服企振企”专项行动。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健全各级领导联系服务企业(项目)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可采取电话、邮件、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全面排摸企业(项目)受疫情影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适时动态调整出台扶持政策措施,多开展组团式精准服务。各涉企(项目)执法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中,为企业(项目)解忧、为企业(项目)助力、为企业(项目)赋能。精准服务企业(项目)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2020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条款中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暂执行至2020年5月31日止。各乡镇(街道)、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政策措施,如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与我县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在疫情期间,企业如不遵守我县防疫相关规定的则取消其享受资格。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