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愈后仍然需要休养并符合病假的,则从其开始休养之日起计算。医疗期标准(《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 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 1 9 9 5 年 3 月 5 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 3 月 5 日至 9 月 5 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
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