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或疫情防控结束后的用工管理过程不得出现就 业歧视,包括:
1)不能歧视武汉(湖北)、温州、台州等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根据《就业促 进法》第三条规定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 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2)不能歧视罹患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 病病人。单位不能因本次疫情事件拒绝录用曾被隔离过、确诊后治愈重返岗位的 职工,或人为设置障碍逼迫职工辞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