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0 年 2 月 6 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 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 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 供使 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 撤销复 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 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 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因此,新冠肺炎防控期限,相关期限产生中止效果,从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 算,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商标权丧失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恢复权利。 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 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关于日期解释:
1、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
2、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 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
3、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同时存在上述时间的,适用对其最有利的时间作为权利行使障碍产生和消除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