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因疫情 原因而延误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 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 求恢复其权利。
2、因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的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4、请求延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条例规定的期限不得请求延长。
5、相关手续与专利权申请恢复手续相同。